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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大宣传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相关知识的通告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呈多点散发态势,疫情防控形势异常严峻,为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安机关将依法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现就有关事项相关知识宣传普及如下:

 一、下列14种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2.从疫情发生地返台人员,未提前三天由其本人或者家人向其所在行政村村(社区)、单位报告行程,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的。

3.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

4.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

5.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

6.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

7.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辅导班、棋牌档、麻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等行为。

8.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

9.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配戴口罩、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

10.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

11.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

12.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

13.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拒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拒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

14.医疗机构、个体诊所及其从业人员对接收的发热、干咳、乏力、鼻塞、流涕、咽痛等症状病人,未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规定,及时上报、引导病人到定点医院发热门诊诊疗的。

二、下列3种行为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冠肺炎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3.在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下列2种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涉嫌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四、下列7种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和《刑法》相关规定,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1.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2.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疫情防控期间,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等执行职务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4.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5.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或者流行的,情节严重的,触犯《刑法》第四百零九条之规定,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6.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等,随意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防护用品、器材、医疗生活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增强相关法律意识,规范相关行为,众志成城,同心协力,按照“外防输入、内防扩散、人物同防”的工作要求,全力以赴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携手共筑全镇、全县疫情防控安全屏障,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守卫好我们美好的家园!

 

  中共孙口镇委员会 

                               孙口镇人民政府 

2022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