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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金额超19亿元!濮阳通报4起经济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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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1日上午,我市召开“5·15”经侦宣传日新闻发布会,通报“5·15”经侦宣传日系列活动组织情况,介绍《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通报打击防范涉税违法犯罪情况,通报打击防范商贸及传销违法犯罪情况。省市媒体记者及市公安局、市金融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根据公安部和省公安厅统一部署,我市公安机关将组织开展第十二个“5·15”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活动,主题为“与民同心,为您守护”。活动聚焦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非法集资犯罪,以及影响“六稳”“六保”、损害营商环境、影响人民群众幸福感安全感的经济犯罪类型,揭示作案手法、传播防范技巧,集中展现公安机关打击防范经济犯罪成效。活动主要集中在5月15日前后,线上线下同步,市县两级联动,同时邀请税务、市监、银监、人行、处非办等职能部门参与。

据介绍,全市经侦部门紧紧围绕打击、服务、参谋三大职能,严打经济犯罪,严防经济风险,切实提升服务能力。2018年以来,全市经侦部门共立经济犯罪案件417起,涉案总金额数10亿余元,挽回或避免经济损失5亿余元。

在打击防范涉税违法犯罪方面,全市税务部门坚持“打防并举、预防为先、管理为重、打击断后”的工作思路,完善预防、管理、惩戒相结合的“三位一体”发票风险防控体系,建立打击虚开骗税工作长效机制,不断提升打击虚开骗税案件的质量和效率。2018年以来,全市税务部门累计查获发票虚开案件70起,查获虚开发票4399份,金额4.12亿元,税额6344万元。其中,与公安部门联合办案26起,打掉10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20人。

在打击防范商贸及传销违法犯罪方面,2020年,市场监管局立足职能,全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大力做好打击经济犯罪工作,先后开展了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打击传销、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为重点的专项执法行动,共办理案件594起,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案件36起,对防范经济犯罪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发布会上,相关单位负责人还对5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出台背景、非法集资界定、防范和处置原则、行政调查和处置措施,以及资金清退、法律责任、惩处力度等方面进行了解读。

 

 


 

 

濮阳公安通报4起经济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会上,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相关负责人通报了近期以来,我市公安机关打击非法集资、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及其他各类经济犯罪成果,并通报了发生在我市的4起典型案例,涉案总金额超19亿元。

 

 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合同诈骗案

2020年2月至9月,犯罪嫌疑人张某在清丰县城关镇某商务酒店二楼一租赁房间内,通过向他人宣传其能给别人“平债消债”方式实施诈骗,诈骗债务人40多万元,涉及债务人50多人。目前,张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逮捕。

 

 王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犯罪嫌疑人王某高,用他人虚假身份或以“营业贷”名义骗取他人信任,在范县注册成立了范县某商贸有限公司、范县某贸易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这些公司成立后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无实际生产经营、无实际货物购销、无仓储物流往来的情况下,从其他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大肆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经查,范县某商贸有限公司、范县某贸易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在2016年8月至2017年9月,取得北京市、上海市、山东省、辽宁省多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向山东省、河南省4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00份,涉案金额1.27亿元,税额2175万余元,给国家税收造成巨额损失。王某高被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濮阳市某物资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濮阳市某物资有限公司自2010年成立以来,公司法人孟某及总经理孟某某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以经营钢材生意为名,先后以月息1.4%~2%的高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2500余万元,涉及投资群众100余人。经查,其吸收资金仅少部分用于钢材生意,其余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放贷他人,用部分吸收资金用于支付集资群众高息,陆续进行周转。2015年6月起,该公司资金出现困难,停止向投资群众支付借款利息和本金。

2020年12月,犯罪嫌疑人孟某、孟某某被依法抓获。目前,两人已被依法移送至华龙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濮阳市宏丰集团公司特大非法集资案

经查,2010年至2015年,濮阳市宏丰集团公司未经有关金融部门批准和许可,利用其下属公司濮阳市扶振担保有限公司、濮阳市宏丰投资有限公司和濮阳市龙都瑞祥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及其他投资项目,与集资群众签订《联合投资委托管理协议》《股权入股合同书》《原始股入股协议书》等方式,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截至案发,有账目可查的,自2011年至2015年,该公司吸收资金达17.64亿元,其吸收资金仅少部分用于苗木、宾馆、投资建厂生意,其余资金用于个人高档消费、放贷他人,用部分吸收资金用于支付集资群众高息,来回进行周转。截至2015年7月,濮阳市宏丰集团公司已无资金向集资群众支付利息和兑付本金。

2017年12月20日,濮阳市宏丰集团公司特大非法集资案由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主要犯罪嫌疑人韩某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其他涉案人员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刑罚。判决后,韩某等人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8年6月1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濮阳早报